建构社会契约,缔造议会联邦 (下)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问答系列之一

19. 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你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国家能力、政府效率、个人权利和自由并不矛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一致的,因为“国家”就是个人构成的,国家富强和长治久安必然要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也只有这样,政府才有真正意义的“效率”,而不只是“大干快上”的速度。因此,看似吊诡的是,要提高国家能力,首先要限制国家能力,不能让国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要最大程度地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许多事情根本不用政府操劳,公民社会就能做得很好;如果什么都依赖政府,造成政府过度集权和人民的过度依赖,最后“国家能力”和“政府效率”不会体现在如何为人民谋福利,而是会体现在剥夺人民利益的“能力”和“效率”上。当然,个人自由不是无限的;国家有权力和义务治理个人“外部性”,包括控制犯罪、治理市场失灵、提供义务教育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物品。

其实说到底,宪政民主就是要确定个人与国家的合理边界。首先,宪法体现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受到国家侵犯。其次,国家发展方向和大政方针最终是人民自己通过选举确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强加于人民头上;每隔几年,人民会在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环境下评价政府的所作所为,决定选谁代表自己的利益。再次,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只做法律授权之事,不得做法外之事。最后,如果法律本身超越了宪法权限或侵犯了个人的宪法权利,将被司法审查机构撤销。如此才能保证政府只做该做(合宪)的事,不做不该做(违宪)的事。

20.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言论与新闻自由被称为所有宪法权利中的“王牌”,也是美国“第一修正案”中的两大自由之一。语言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能力特征,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建构的基础。如果没有言论与新闻自由,思想得不到传播,信息不能及时交换,全民被一种思想洗脑,因为缺乏准确信息而不知自己所处的真实状态,这样的国家如何能得到理性治理?如果连思想和言论这些无形的自由都没有,政府怎么可能尊重你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有形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言论与新闻自由对于宪政民主显然是不可或缺的。如果选民不能和候选人之间自由交流,“选举”还有什么意义?因此,国内将言论与新闻和选举权同归为“政治权利”,我则称之为“制度性权利”:它们不仅对个人极其重要,而且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我在《宪政原理》中之所以开篇第一章就论证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正是因为言论自由这块王牌对于宪政民主而言具有奠基性意义。

在宪法管用的国家,政府当然不敢轻易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立马会面临下台的风险。政府官员的宪法意识也比较高,一般不会犯公然违宪的“低级错误”。即便违宪,也存在司法审查等有效的纠正机制;如果政府压制言论与新闻自由,上法院告它就行了。但是在宪法不管用的国家,言论自由就只能靠公民自己争取了。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政府是不会自行尊重宪法权利的;宪法从不管用到管用、言论自由从无到有,都要经过一个公民力争的过程。言论、新闻、集会、结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选举权、司法公正,都需要公民亲身实践这些自由或权利才能实现。虽然政府不仅管控很严厉,而且媒体尽数皆为国有,新闻自由几乎没有空间,但是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还是为自由表达提供了很大便利。尽管政府监控技术不断升级,每天都在删帖封号,但是只要公民不放弃传播常识和真相,中国的言论自由就有实现的希望。

言论自由也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因而不只是约束政府,而且也是公民彼此之间的一种道德承诺:真正的公民不仅积极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而且也尊重别人的言论自由,尤其是不同意自己的言论自由,拒绝利用公权打压不同观点的诱惑;当政府打压不同意见时,无论左右都要说“不”。如果没有这种默契,政府打压左派、右派就高兴,打压右派、左派就高兴,那么政府不管压制什么观点都会左右逢源并享有强大的社会基础,言论自由就永远不可能作为一种宪法制度而得到落实。因此,言论自由还要求宽容的公民品性。既然认为政府并不是一贯正确的上帝,我们也不能把自己放在上帝的位置上,而是要永远保持一种开放的思维,尊重他人的尊严并为不同意见保留一点自由空间,这样才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只有当宽容成为一种社会风气,社会上持不同立场的相当一部分人将言论自由作为自己为人处事的契约原则,才能抵制政府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集会和结社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逻辑和言论自由类似。在有宪法无宪政的国家,这些自由也要在公民行使过程中争取得来。大规模集会往往是政治转型的触发点,结社则是政党政治的预演和历练。这也是为什么当局对这两种自由极为防范恐惧,行使集会与结社自由的风险也比一般言论自由高得多。公民集会尤其被认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红线”,甚至“同城饭醉”这样的聚会活动也受到严厉恐吓与干扰,因而目前集会并非是公民宪法实践的可行方案。相比之下,结社自由的风险略低一点,可以尝试不同形式的非正式结社和社会网络。某种意义上,微信群可以算作是一种虚拟结社。尽管微信群没有隐私,也经常会受到干扰,但仍不失为锻炼公民议事能力的一个虚拟社区。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同属社会契约的组成部分,也是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另一项核心权利,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政教分离与宗教活动或实践自由。宗教不只对于十八世纪美国是一件大事,对于整个世界都是一件长远的大事;尽管各国都在经历一个宗教祛魅的过程,但在可见的将来,宗教仍然是一件头等大事,对于无神论中国这样的国家尤其如此。经过几十年无神论洗脑之后,中国的信仰结构和世界大势正好相反。据皮尤中心的抽样统计,世界上信教人数占总人口的63%,但中国只有10%上下;90%的中国民众都不信教,高达54%的中国民众是“坚定的无神论者”(其余36%为不可知论者)。改革四十年,虽然宗教自由没有得到制度性保障,宗教管制的实质性放松使得信教人数大幅度上升。但另一方面,宗教自由的缺失仍然直接抑制了中国信教人数的发展,进而极大拉低了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准。中国社会发生的各种道德冷漠和无底线互害构成了宪政民主的极大障碍,而归根结底是宗教及其自由缺失的结果。

从世俗角度看,宗教信仰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都发挥着或许不可见但绝对不可缺的作用。显而易见,任何文明社会都离不开道德信仰。只要人的自私基因没有改变,只要每个人的主要(并非唯一)行为动机是自利,一个缺乏相互信任的社会就深陷无处不在的“囚徒困境”之中,不可能相互合作并形成文明秩序;换言之,但凡文明人即离不开道德信仰。宗教虽然是道德信仰的一部分,却是其关键核心部分;虽然信仰也可以是世俗的,但世俗信仰的深度和定力均不如宗教信仰,往往不足以帮助一个自利型社会脱离“囚徒困境”。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在现实利益和信仰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世主义的世俗信仰者太容易妥协和勾兑,使信仰流于虚伪的口号。宗教的世俗功能是将现世利益计算无限拉长到来世,通过神明的权威让信徒无条件遵守道德规则。这或许是为什么当今中国许多坚定的维权者都是基督徒,因为在逆境下持守信仰实在太难了。

既然宗教这么重要,是否意味着宗教需要政府“管理”或支持?恰好相反,绝对不可。政府是宗教或任何信仰的毒药,政府干预所到之处,留下的必然是信仰荒漠。看看中国今天的贪官在台上口若悬河,到台下即被纪委带走——这是对执政党信仰的最直接摧毁。真正的信仰是管不出来的,信仰管制只能制造伪善和欺骗。都是成年人了,还来告我该信什么,你以为你是谁?真正的信仰只能是自由传播、自愿接受的结果,只有能被拒绝的信仰才是真信仰。另一方面,信仰藏在人类思维的最深处,如果不表达出来甚至无人知晓,因而国家管制必然是徒劳的,除非管到极权登峰造极的北朝鲜那个份上——但管到那个份上,貌似全体国民都信了什么“主体思想”,这个国家真的会好吗?如果没有宗教自由,一个国家或者没有真信仰,或者像许多穆斯林国家那样在政教合一政权的高压管制下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最后陷入愚昧、狂热、偏执,都离现代文明十万八千里。因此,宗教与信仰自由是要受到绝对保护的,政教分离也必须严格实施。事实上,美国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还排在言论自由之前,因为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甚至比言论自由更绝对。

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之后指出,一个高压专制社会或许不需要信仰,因为人像动物一样被国家管着,但是一个自由社会绝对需要信仰,否则必然沦为一个互害社会。在获得了部分自由的当今中国,最需要的是宗教与信仰自由。如何从无到有?和言论自由一样,宗教自由也是要靠公民自己去争取的,因为信仰是我们自己的;如果连我们自己都不愿意去信、去争,宪法给我们再多的信仰自由又有什么用?尽管经过几十年无神论教育之后,我们多数人都持不可知论(譬如我自己就是)甚至无神论,但我们至少要理解并支持宗教自由,而不能容许政府压制或干涉宗教自由;否则,我们只会为自己的盲目偏执和愚昧短视付出代价。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身在大学,我并不想过分凸显大学的重要性。事实上,就教育本身来说,我认为中小学教育更为重要,因为它们更直接地关乎公民人格的形成;到了本科乃至研究生阶段,学生的可塑性已经十分有限了。但不可否认,大学是思想荟萃之地,有影响的学者也大都汇聚于此;甚至说大学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也不为过。如果连大学都充斥着无底线逐利的欺世盗名之徒、唯唯诺诺的碌碌平庸之辈,那么这个国家的灵魂就死了。大学无思想、国家无灵魂,还要追求这个“创新”、那个“一流”,不是痴人说梦吗?

思想和信仰一样,一管就死;政府只能被思想统治,而不是统治思想。真正的思想是在思想、信仰、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产生的,怎么可能被政府管出来呢?无论是春秋还是民国,中国思想的黄金时代都是政治失序、政府无能时期,或许很能说明问题。如果政府能管出思想来,官员懂得比大学老师还多,那就让部委直接办大学就行了,财政部办财经大学、交通部办交通大学、司法部办政法大学(实际也确实如此)……官员直接上讲台,还要我们干什么?因此,大学不能管,也不需要管。大学就是讲课、出书、写论文那点事儿,至多就是谁开什么课协调一下,就和哪个法官审哪些案需要分配一下一样,有哪一样是需要政府插手的呢?如果院长写我的论文比我自己写得还好,那就让他替我写论文好了;如果书记讲我的课比我自己讲得还正确,那就让他替我讲课好了。这样,一个学院只需要院长书记两个人,其他人都可以不干活吃白饭;上面省心,下面省事,岂不皆大欢喜?!

这是为什么我一直认为,大学和法院是两个最不需要“管”的地方。所谓大学自治,就是大学按照教育规律,由教师和学生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教授治校”而非官僚治校。这样当然要花费教师一点时间,每个月可能要开半天的会讨论院务校务,但是这种制度保护了大学和教师的自由。至于如何实现,还是要靠教师自觉,不过说实话,我对国内大学教师的普遍状态并不乐观,因为都要在体制内生存,目前敢说话的寥寥无几,主动要求“治校”更会被认为自不量力。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教师还是有基本是非观念,要想再发动一次“反右”或“文革”、让教师们跳出来相互揭批打脸,也很难。在当下阶段,积极意义的大学自治看不到希望,但社会对大学施加压力、要求校方尊重教师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还是有可能实现的。

24. 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一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公民社会是指相当部分的公民主动行使宪法权利、积极讨论并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状态。更准确地说,在一个公民社会,相当部分的公民都理解和接受了社会契约的基本要素,并将政治自然法作为自己的信仰和行动准则。显然,公民社会是宪政民主的社会基础。不可想象,一个宪政民主制度可以在一个被动消极的臣民社会中运行。没有公民社会,人民一盘散沙,既不能实现社会私权自治,也不能抗衡国家公权滥用;事事依赖政府,造成公权过于庞大,既不会遵守自己的权力边界,也不会尊重人民的宪法自由。因此,宪政民主要顺利运行,需要一个大批公民分享并信守共同价值观念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行使各种宪法权利决定国家权力的构成,保证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人民主权”这样的提法应当谨慎,因为“主权”概念带有整体主义色彩。在可操作意义上,“人民主权”即意味着政府通过周期性选举等方式最终向人民负责。为此几乎需要全套宪法制度:公民的言论、新闻、集会与结社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与司法独立。因此,宪政民主就是人民主权的日常化和程序化。

25. 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伴随着四十年的经济与法治改革,中国公民社会获得了巨大成长,一批有良知、有担当、有宪法意识的公民成长起来,在律师和记者队伍中表现得尤其显著。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远不足以正面抗衡公权压制。前些年公权相对宽松,公民社会就得到顺利发展;近几年公权收紧,公民社会空间又受到严重压缩。加上严格的新闻出版管制和各种言论禁区,当局对社会的管控和洗脑也严重加剧了社会撕裂,使之不能广泛讨论“大饥荒”、“文革”、“六四”等重大历史事件并形成社会评价,也不能自由讨论现行体制中的现实问题和宪政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从而严重抑制了社会共识的形成。当然,要回到五六十年代的闭关锁国状态已不可能,但打破禁区的言论自由动力也相当有限。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处于混沌胶着状态,因而韧性坚守仍是第一要务。

如果是以觉悟与行动之分来区别“消极”与“积极”公民,我认为合格的公民只能是积极公民。一个合格的公民不只是明白宪政民主这套大道理,而且要尽可能利用自己的资源付诸行动,至少公开参与或转发有关宪政民主的讨论。当然,在行动中要善于保护自己,谨慎权衡行动风险和得失,但是一个从不作为的“公民”根本算不上是公民。

26.“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消极权利”是指人生来俱有、国家不得剥夺的“天赋权利”,譬如思想与言论自由、宗教与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等。“积极权利”则是指并非生来俱有但国家有义务给予的基本利益,譬如基本的住房、医疗、食品和义务教育。之所以消极权利是“第一代”权利,是因为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前,西方世界对市场经济信心满满,每个人都有能力靠自己的拼搏争取幸福生活,国家只需要管国防、治安等极有限的事情,发挥所谓“守夜人”角色即可。但是“大萧条”等经济危机揭示了市场和私有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显得是不可实现的神话,国家有义务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外,市场经济也不可避免造成贫富悬殊,人口中一定比例的贫困户不能保证基本体面的生活,也无力为其子女提供适当教育。通过累进制税收“劫富济贫”、缩小贫富差距并为所有人保证基本生存,也成为需要国家实现的公共利益。

客观地说,两代人权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如果没有消极自由,个人基本权利没有保障,政府可以无所不为,最后的结果一定是政府只做坏事、不做好事;指望不尊重消极权利的政府还能提供积极权利,无异于痴人说梦。另一方面,没有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穷人连温饱都无法实现,更谈不上义务教育,诸如思想和言论自由等消极权利也就失去了意义。但是谈论积极权利要谨慎,因为积极权利要求政府作为,而政府未必有作为的能力;或对政府作为的要求过多,致使政府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不仅不会为人民提供任何福利,而且会剥夺人民的私有财产等消极权利。这是为什么消极权利是积极权利的基础,而且历史上也早于积极权利,因为积极权利要求政府实行财富再分配,但是不经过所谓的“原始积累”,社会没有财富可分,“积极权利”只能是空头口号。那些成天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嘴上的极权国家颠倒了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关系,其承诺不过是欺世盗名的谎言。

这是为什么我不反对推动积极权利,但是首先要摆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消极权利是国家人权诚信的试金石,因为它不要求国家具备任何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国家只要不主动侵犯个人权利就行了,有什么理由做不到?做不到是因为不想做,而不是不能做。国家能力太强,反而可能无法抑制侵犯人民自由的冲动;它连消极权利都不想尊重,难道还可能尊重你的积极权利吗?因此,必须首先落实消极权利作为第一要务。只有在此前提下,如果国家有能力,才能推动实现积极权利。

27. 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首先需要澄清,反歧视意义上的平等是消极权利而非积极权利。反歧视只是要求政府赋予所有人平等机会,而不是强求政府去实现平等结果,搞“大锅饭”、平均主义。譬如按需分配是结果平等,不论是否劳动都有所得。按劳分配或按能分配则是机会平等,人们按照自己的劳动和贡献获得报酬,贡献越大的报酬越高。机会平等只要求对类似的情形给予类似处理,但不要求并非类似的情形得到类似待遇,禁止国家基于种族、性别、年龄等不相关因素对人进行区别对待。当然,年龄太大了,可能就不适合工作,这个时候它就成了相关因素,可以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国家能否禁止35岁以上的公民考公务员?那就要看这类禁令是否具备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理由。如果没有,那就构成年龄歧视。由此可见,机会平等是一个理性社会所必须秉持的原则。这也是为什么它构成了社会契约的一部分。没有机会平等,一个社会必然充满各种离奇荒诞的歧视。不仅不具传染性的乙肝等病毒携带者无法谋职或就学,而且银行会要求男女职员都满足一定身高标准,保险公司聘用会让 “党员优先” ……一个没有理性的国家必然戾气横行、暴力充斥,譬如浙江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被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而持刀杀伤了一名负责录用的政府职员,在同一个办公室杀死了另一名与此无关的政府职员。

中国式歧视之所以五花八门满天飞,是因为反歧视机制极其欠缺。发达国家禁止歧视无非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招。首先,需要制定反歧视一般立法,至少是反就业歧视法,因为就业歧视尤其普遍。其次,反歧视法需要建立专门实施反歧视的行政机构。最后,独立司法能适用宪法和法律平等原则,有力捍卫平等权利。中国法院首先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致使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名无实。也不存在可适用的反歧视立法,只有一部《就业促进法》,没有力度,平等也只是一句话轻轻带过。更没有一个专门的反歧视机构,甚至国家在公务员录用等过程中自己就在歧视,如何反对社会歧视?未来中国的反歧视事业必须在以上三个层次取得突破。

28.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女性和劳工都是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二者维权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任何维权要成功,都必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展开,女性和劳工维权显然也不例外。如果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社会怎么听得到你们的诉求?如果没有结社自由,自己不能集体维权,只有一个妇联和全国总工会帮助维权,这样的“维权”能有效果吗?事实上,没有结社自由,不仅妇女、劳工是弱势群体,司机、警察、教师、学生甚至干部等任何阶层或类别也都是弱势群体。那些薄熙来们平时呼风唤雨,一旦被“双规”就什么权利都被剥夺,被“上吊”、被“跳楼”屡见不鲜,不也是弱势群体吗?“弱势群体”是专制国家的“特产”。女性和劳工要摘掉自己的“弱势群体”帽子,必须支持宪政民主运动。

要说有什么“陷阱”,我想也就是这个问题。弱势群体是社会强权的产物,女性被男性欺负,劳工被老板欺负,这些是常见的社会现象,因而弱势群体很容易将矛头指向相对强势的社会群体。这很好理解,也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等正当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经不住政府的诱惑,被政府利用来打压公民社会的其它力量。专制政府总是会把自己打扮成弱势群体的救星,有选择地向部分弱势群体抛出橄榄枝,但这么做的目的是通过分裂瓦解、分而治之,把社会所有群体都变成对暴政毫无抵抗力的彻底弱势群体。因此,弱势群体维权要走正道,那就是尊重所有人自由的宪政民主之道。

29. 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和女性与劳工等弱势群体一样,少数族群的权利同样只能在宪政民主的大框架下才能实现。要保护少数族群的平等权利,首先要实施宪法并落实平等原则,禁止对少数族群的各种歧视。这是基本面,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针对少数族群的特殊待遇,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和地方习俗只有加强地方自治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无需偏离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轨道。当然,少数族群聚居地一般经济和教育不够发达,可以通过“纠偏行动”给予适当特殊照顾,譬如在全国高考和招生平等的情况下,对西藏、新疆、内蒙、青海、甘肃等少数族群聚居的地区保证全国平均录取比例的名额,或中央对这些地区的教育加大投入。

在转型过程中,一定要秉持至少不能让少数族群吃亏的大原则;他们在宪政民主制度框架下该有的所有权利,都要还给他们,以此换取他们对宪政民主转型的拥护。除了一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之外,尤其要保障少数族群的平等权、民主选举权和地方自治权。地方自治包括对自身管辖区域的公共财产自治,这对自然资源丰富的新疆、内蒙等地区尤其重要。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自然资源全部“国有化”,剥夺了这些地区的财富,也为族群矛盾甚至国家分裂埋下了导火索。通过宪政民主保证少数族群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是族群和睦的最大保障。

30. 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民主化会导致分裂或内战,这是洗脑教育的长期论调。实际上,它意味着目前的统一是集权高压的结果,一旦高压不能维持就会分崩离析。这正说明了高压统治才是国家分裂的导火线。由于长期不尊重少数族群的基本人权,才会造成他们怨声载道、离心离德。真正的统一只能建立在尊重基本权利、保障地方自治的宪政民主基础上,只有宪政民主才能永绝分裂之患,让各族群都安心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民主、自治和法治的统一国家。

但是由于集权统治已经埋下无所不在的分裂隐患,转型过程仍然免不了分裂乃至流血冲突的风险。我不认为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处方能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一味逃避问题、寄希望于高压维统也是完全徒劳,因为集权高压不可能一直维持下去。但事在人为,虽然转型有风险,如果策略得当仍有希望避免风险成为现实。最关键的是,转型时期的各方政治精英应有远见、宽容和担当,通过相互尊重和妥协解决分歧,尽可能使转型平稳进行,避免突发事件造成极端势力上台,尽快达成社会契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多数族群不能再居高临下、仗势欺人,而是要充分尊重少数族群的正当诉求。少数族群也应认识到,过去的不幸是专制集权体制造成的,多数族群同样是这种体制的受害者。无论对于多数还是少数族群,简单的大一统或独立都不是可行的和平选项;与其走上暴力冲突的不归路,不如和其它族群一起共建宪政民主,通过高度自治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31. 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 “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忠诚的反对派”一语来自19世纪英语“陛下的忠诚反对派”,也就是忠于国王、忠于帝制但反对议会多数派的议会少数派。其实,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已成“虚君”,不行使实权就不会得罪人,大臣们没有理由不“忠于”国王,因而这里已经是指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今天可被引申为忠于宪法体制,但未必赞成议会多数通过的立法和政策的反对派。因此,“忠诚”的是宪政民主体制,反对的则是在此体制下通过的具体立法、政策等议会多数立场。事实上,反对派甚至可以反对宪法的某些具体制度或解释,譬如有人可能并不认可总统制、主张改为议会制,但是既然多数人选择了这部宪法及其适用机制,他们仍然尊重这部宪法。更准确地说,反对派和执政党都拥护社会契约与政治自然法,也都忠于体现契约要素的宪法体制,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和政策上存在分歧。

“忠诚的反对派”这个概念十分重要,因为它形象体现了宪政民主的本质。民主就是由选民选择执政党,而选票无情,“没有永久的执政党”;民主的本质是轮流执政,轮流意味着必须存在可行的替代选项。因此,反对派不能一盘散沙,而是要随时准备“接盘”,因而必须高度组织化,并和执政党一样有一套完整的执政理念和政策纲领。英国的议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一旦内阁失去议会多数信任即准备组阁执政。不少英联邦国家的宪法甚至明确规定了反对党领袖,为其保留了很高的宪法地位。

中国长期严厉打压组织化的政治反对力量,因而政治反对只能停留于思想和言论,不仅没有组织、一盘散沙,而且因为没有机会实际参政,往往显得空泛和不接地气。中国目前颇类似于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执政者专横跋扈,既不允许批评和反对意见,更不提供任何参政机会;公知们则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但缺乏实际从政和管理经验,从而进一步做实了执政党不可替代的神话。一个有效的反对派不需要在政治上多么高调,但需要脚踏实地联系基层民众、了解社会需求并通晓治国方略。在政治空间极其有限的环境下,中国政治反对派离此还有很大差距。

32. 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一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如前所述,中国绝大多数人都不信教。在这样的国家,道德勇气对于宪政民主的制度建构具有关键作用。衡量制度好坏的标准之一是看它是否需要英雄:在一个好的制度下,市井百姓都有诸多方式维权,而无后顾之忧;在一个糟糕的制度下,只有英雄才敢挺身而出。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让社会不那么需要英雄,但是这个过程本身又离不开具有良知和勇气的先知先觉者。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知识分子的普遍沉默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人成为英雄,也不能对任何阶层或界别有过高期待。另一方面,知识人基本上都是“明白人”,应当知道最近几十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当代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应该走什么道路、向什么模式看齐。如果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睁着眼睛说瞎话、助纣为虐、帮助洗脑,那就是不可原谅的罪恶。

我认为,道德指责是没有用的。与其指责别人懦弱,不如做好我们自己,用行动为社会树立标杆,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尽力传播常识和真相,尽可能改良社会风气并争取体制内外的支持,让更多的人加入宪政民主大业。


33. 未來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略)


34. 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我不擅长预测未来,且将这两个问题合并讨论。变革社会的政治谱系大致分为四种力量:体制内的强硬保守派与温和改革派以及体制外的温和变革派与激进革命派。强硬派拒绝任何实质意义的政治改革,温和派则在既有体制框架下渐进推动政治与法治改革;体制外的温和派愿意有原则地和体制内温和派形成改革合力,激进革命派则坚持只有彻底改换现体制才能实现真正的制度变革。我认为,最重要的联盟在于体制内的改革派和体制外的温和变革派。至于社会上不同谱系的联盟固然也重要,但并非只靠说服就能形成的。一旦体制内外产生温和轴心,体制外的激进派会越来越少,自动向温和轴心靠拢。体制外温和派利用既有社会资源对体制施压,体制内温和派积极回应并实施政治乃至制度改革;体制内外的有效互动机制和良好社会效果既使强硬派无计可施,也有助于转化激进派并使之加入温和轴心。

亨廷顿在《第三波——二十世纪后期的民主化》中已经将转型动力学描述得很清楚:任何成功的政治改革都是体制内外的温和派形成强大联盟,挤压体制内强硬派和体制外激进派的结果;失败的改革则不是强硬派灭绝任何改革的可能性,就是激进派通过暴力推翻现体制,但往往随之而来的或是建立新专制,或是陷于内乱不断。

中国从1898年戊戌变法开始,从未形成过稳定的温和轴心,改良失败使得革命力量越来越发展壮大,却离宪政民主越来越远。1989年重蹈覆辙,体制内“健康力量”几被清除出局。尽管体制内仍然存在有良知、有觉悟的人,但是经过长年不断的逆淘汰,这样的人似乎悉数销声匿迹;除了温家宝这样的个别例外,已30年无人敢公开谈论政治改革这样的话题。这是中国当下和平转型的最大困境:体制内似乎找不到和体制外温和派公开结盟的力量。当然,在一个极不透明的政治体制下,这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实际情况处于不明状态。

另一方面,需要看到的是,四十年对外开放极大削弱了极权体制的烈度。半个世纪之前,在19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中,遇罗克因为批判出身论、王佩英因为同情刘少奇而被判处死刑;今天,异议言论仍然受到打压,但力度不可同日而语。极权体制的削弱不仅降低了社会的维权代价,同时也意味着体制内的良知力量和法治意识在增长。2003年,孙志刚之死激发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可被视为体制内外温和力量联手推动的结果,由此开启了民间维权的“孙志刚模式”。这种模式固然是脆弱、代价高昂和不可预测的,但是它至少意味着体制具有两面性。目前虽然全面开倒车,但体制内温和力量的存在使之不可能回到改革前状态。待到倒退动力迟滞,必然会迎来一波新的改革反弹。

目前在孤军奋斗的逆境中,中国体制内外的温和派需要坚守宪政民主的底线,稳妥而积极地传播宪政民主理念,利用有限的自由空间推动民间社会契约的形成,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服膺并实践政治自然法则,而不能坐等某个“立宪时刻”的到来。社会契约是一切形式的宪政民主的基础。中国自身的教训即足以证明,没有社会契约,再好的宪法文本也是不能落地的空中楼阁。宪政民主是一套制度,但这套制度的运行需要与之匹配的公民契约文化。没有真正理解、信仰并愿意亲身实践政治自然法的公民群体,要一部体现全套政治自然法则的宪法有何用?清末法学大家沈家本期待:“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没有愿意守约的人,宪法又如何立得起来?当然,在宪政民主未能建构的国家,建构社会契约困难重重,但是我们没有别的选择。

35. 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一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最近七十年教训多过经验,尤其前三十年只有血的教训;后四十年的有限经验表明,一个社会有自由才有活力和繁荣——不仅包括物质繁荣,也包括思想、信仰、艺术、科学等精神层次的繁荣。最近七八年又回归教训:如果没有民主制度保障,所谓的自由只是一时松绑,可以在一夜之间归零。最近百多年有共和民主的民国经验和教训,可惜由于底子薄、环境差,阴差阳错、功败垂成。它的教训主要是,一个民族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人尤其是政治精英接受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才有可能成功建构宪政民主制度。这在我去年反思五四百周年的文章“契约构造的失败——从辛亥到五四”中有比较详细的讨论。

至于古代传统,我前面已经说过,政治制度方面早已智慧枯竭,对现代宪政民主没有贡献;如果还像今天的“新儒家”这样死抱着那点陈芝麻烂谷子,只有死路一条。连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说都主张改革政治与法律制度,只是要保留儒家伦理核心。抱残守缺同时也意味着对儒家等思想传统中有价值的道德伦理学说视而不见,或者因为自己的懦弱猥琐而不敢面对。如前所述,宪政民主的成功转型需要有一大批具有道德勇气的公民,而道德勇气必须来自宗教或世俗文化信仰。因此,一方面要全面放开宗教自由;但另一方面,我很怀疑文化上的“全盘西化”足以占据中国庞大的“信仰市场”。即便韩国、台湾等地解严后放开了宗教自由,基督教等外来宗教所占的人口比例也是十分有限的;我对这个问题完全实用主义,没有本土—外来的价值判断,只是指出基本事实。传统文化对于多数国民有一种自然的亲近感,在历史上也发挥了制约公权滥用的有限作用,既非尽然糟粕、亦非纯粹精华,因而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绝然拒斥。今人的任务是要梳理甄别儒学等传统文化中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筛选之后发扬光大。

我自己在研究儒家、道家、墨家等传统学说过程中,发掘出“人的尊严”这个概念,认为它最恰当地总结了传统思想的精华,也是中国和西方乃至世界文化交流的桥梁。西方国家以前只关注人权,现在越来越重视尊严概念,近年来出版了不少比较研究的成果。遍览这些比较研究之后,我不谦虚地认为,孔孟等原始儒家对这个概念的阐释最为精深独到,也最容易和现代接轨。儒家为主导的中国尊严观不仅有利于中国自身的宪政制度建构,而且可以为世界和平作出独特贡献。

36. 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为标准,中国有什么理由不和代表世界文明主流的欧美民主国家搞好关系?为什么要和践踏尊严的北朝鲜、俄罗斯、伊朗等独裁甚至神权国家打得火热?这方面,我们理论和实践差距太大。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尊严思想,却没有体现到制度保障当中。尤其近七十年,我们在这个方面离文明国家差得太远,今天只有像当年日本明治维新那样放下身段、虚心学习、借鉴效仿的份。中国占了世界人口的1/5,中国人自己的文明化就是对人类文明的最大推动。这次武汉肺炎导致世卫组织宣布全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显示,如果中国不能独善其身,肯定会殃及世界。要让世界看得起中国,也只有走宪政文明之路。看看武汉肺炎揭示出来种种匪夷所思的人性丑陋众生相,一个闭塞、愚昧、猥琐、野蛮的民族怎么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要想得到世界的尊重,那就首先做一个和宪政民主的世界潮流合拍的文明人吧。

正如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那样:“所有人都生来平等,并具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他们被赋予理性和良知,并应以‘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相互对待。”世界应当是一个尊严平等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一个国家首先要尊重和保护自己国民的尊严,才能取得进入世界文明联合体的入场券。宪政民主制度的目标正是为了让国家尊重每一个国民的尊严,让文明人共同生活在一个文明国家里。能否进入世界文明的大门,钥匙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尤其在宪政文明不可动摇地占据了世界主流的友好大环境下,中国人没有理由自暴自弃、自毁自侮,抱着颟顸丑恶的专制体制不放,把自己关在世界文明的大门之外。只要我们自尊自立,尊重自己、尊重同胞、尊重他人,中国宪政文明的步伐是任何力量都挡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