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宪政民主是理想政体?
----兼评吴思的《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答卷
(编辑说明:前些日子,本网站发表了吴思先生关于宪政问题的问卷的回答,本文是作者就吴文所撰写的评论,感兴趣的读者可参照此文再阅读吴文,相信会有助于深化相关思考)。
近读收到吴思先生有关《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问卷调查的问题与回答内容,我前后认真读了一遍,感觉这组问卷36个具体问题加上最后一个希望被调查者补充意见或建议的问题,一起构成了一幅未来中国宪法及宪政的基本架构和主要蓝图,让人耳目一新。
不过,在当下社会氛围裡,这样的问卷和内容还是很敏感的,故只能私下裡传播与交流。正因为如此,我还是特别敬佩策划者或设计者的勇气的。在此,我将自己近些年来在比较宪法领域所进行的阅读与思考对这组问卷及回答做一些述评。不对之处,还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宪政制度设计
这组问卷开门见山就直奔主题,即问到宪政民主的基本要素与最核心内容是什麽。吴思先生的回答是“宪政的核心要素是多元权力制衡,防止一权独大。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大众选民可以授权和罢免自己的政治代理人,委托代理机制有效。民主可以支持宪政,宪政可以制约民主。”
我认为吴思先生的回答没有错,而且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他还将宪政与民主的关係做出了简明扼要的判断。不过,我觉得宪政民主的基本要素应该是在一部好的宪法基础上能真正落实施行或宪法司法化以及经过民主选举国家、所在省市县等各级立法人员和政府行政首长,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宪法司法化和民主选举。如果没有宪法司法化,再好的宪法也只是形同虚设。如果没有民主选举,宪法的实施也会大打折扣甚至宪政会走向专政或专制。当然,如果没有宪法的司法化即宪政,民主选举最后也会流于形式或走向多数人暴政而忽视少数人的权利。这其中就涉及宪政与民主的关係了。
要弄清楚宪政与民主的关係,首先要知道什麽是宪政和什麽是民主这两个问题,然后再看宪政与民主到底有什麽关係或相互之间有何影响。
既然宪政民主的基本要素是在一部好的宪法基础上的宪法司法化和民主选举,而且其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宪法司法化和民主选举,那麽,首先得有一部好的宪法且需要真实地施行之并使得宪法能够司法化即适用于法院审理涉及宪法原则或规定的有关案件,如公民基本权利或政府(行政)权力自由裁量范围与宪政分权等争讼。如果没有宪法的司法化,就无法实现宪政,民主不仅无法得到宪法的保护而且也无法得到宪法的约束并可能走向极端(如多数人暴政或少数人专政)。
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主持制订的《中华民国宪法》如今还在台湾地区延续施行且实现了宪法司法化(大法官解释宪法并以此为依据审理有关实际案件)。毫无疑问,台湾地区已经实行了宪政。此外,台湾地区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实行总统直选和县市长直选以来,民主选举日益成熟并藉累了丰富且宝贵的实践经验。台湾的实践经验证明了在中华传统文化深厚的土壤裡完全可以实现宪政民主。相反地,在大陆地区,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却从来没有真正实施过,更别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了。台海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却施行不同的宪法,一个能实行宪政且能实现民主选举,一个至今连“宪政”都不能公开讲(更别说民主选举了),为什麽会这样?因为前者施行的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而后者施行的宪法有先天的缺陷与不足,而且选择性失眠(还在人为搁浅睡大觉呢)。
该问卷问到“宪政民主是否被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麽?”。吴思先生对此做了肯定回答且给出了较好的支持理由,即“宪政民主可以用彼此制约的契约结构保护每个人每个群体的自由。只有建立了自由这种自作自受的机制,不嫁祸,不侵占,才有和平稳定繁荣创新,人类才能获得追求各自的幸福和意义的最佳条件。”
不过,我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宪政民主被视为理想政体的话,那一定是共和政体即共和宪政最优。因为宪政有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宪法或类似宪法的基本法(如德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同的宪法及其施行就决定了不同的宪政(如英国和日本都属于君主立宪)。只有共和宪法并切实施行,才能称之为共和宪政。共和宪政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便是“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和“监督与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除此之外,当然还有包括但不限于公民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等权利法案在内的法治原则与程序正义及反歧视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很显然,共和宪法或共和宪政是自由民主的制度保障(宪法保障)。
具体来说,各国都追求的理想政体应该是建立并保障自由民主基础上的共和宪政或共和政体,而不是其他政体。当然,这样讲,并不等于说其他政体(如君主立宪)就不好或否定其他政体的存在及意义。
虽然近几年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我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经受考验且具有强大生命力。吴思先生对此也给予了肯定回答。不过,我不认为宪政民主因为民族民粹主义的兴起而“暂时失败”或失去了应有的制度地位与民意基础。儘管民族民粹主义经常在历史上或当前阶段在全球范围兴起,但其本质还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即激进或极端自由主义的表现,正因为如此,恰恰证明了自由民主需要宪政的保障和约束。否则,自由民主会走向极端进而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并严重侵害到社会共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自由与民主权利---正是这个时候,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群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精英等自然会通过理性思考与反思和宪政民主最终会克服暂时的困难或经受住严峻挑战与考验而表现出宪政民主的强大生命力。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主义就是典型的民族民粹主义,那个时候的德国仅管有民主(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而上台执政)却背离了宪政(议会没有发挥监督与制衡的作用,从而使得希特勒政府一意孤行并造成了巨大灾难)。
宪政民主制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虽然不能说完全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但至少部分符合。儒教与现代西方文明有部分衝突也有部分交集,尤其是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相互交融或融合的地方很多。
吴思先生认为儒家倡导仁义或仁政的核心是要求统治者推己及人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且认为主要是停留在自律层面而缺乏制度硬约束。我认为儒家倡导仁义或仁政不仅仅是自律一个层面,更有更高层次即道德层面的要求。实际上,从道德的社会性即社会公德层面进行分析,以儒家思想或文化为主要特徵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跟现代西方文明尤其是宪政民主不仅不衝突不矛盾反而相互交融或融合,因为这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共同善(common good),只是二者为了实现并维护社会共同利益或共同善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儒家思想与文化除了倡导仁义或仁政之外,更强调或主张通过“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规范并法制化来维繫社会秩序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共同善或公共利益。所以,中国社会自古就有礼法合一或融合的传统,不管是《秦律》《唐律》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可见一斑。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儒家思想与文化的局限性或滞后性或守旧甚至阻碍宪政民主的方面,这也正是儒家思想与文化需要提升或与时俱进的地方。
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大陆地区由于仍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属于一党专政的体制,与自由民主宪政的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却分治已经超过70年了。不管是从大陆自身民主建设和宪政发展角度,还是考虑到海峡两岸将来可能和平统一,中国都有必要重新修订宪法甚至制定新的共和宪法。吴思先生对此问题的回答是正面和积极的,值得肯定。至于是否可行,那倒未必。因为新宪法是很专业的知识体系,对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很难在一定时间内教育普及完毕和理解,对总人数超过14亿的大国提交全民公决新宪法不太现实也无必要。建立具有广泛民意代表性如国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表决由专门制宪机构起草的新宪法草案是现实可行的。
比照中外历史和经验,共和宪法或共和宪政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政体即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实行的是总统制。所以,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而不是议会内阁制。
共和政体的主要特徵是政府的三大组成部门即立法、行政、司法实行三权分立并相互监督与制衡。其中,立法部门即国会是由参众两院组成的两院制(如美国)而不是一院制(如法国或新加坡)。考虑到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多达三十几个且各省级行政区居民人口数差异较大(有些省份居民人口数高达近亿如四川河南山东等人口大省,有些省级行政区居民人口数仅仅只有数百万如海南西藏青海宁夏等),为了平衡人口大省和小省自治区在国会的代表权,未来中国宜仿照美国参众两院的组成方式,即参议院每个省级行政区各两名或三名参议员并由各自所在省级行政区由选民直选产生而众议院众议员则按照一定的人口比例由各省级行政区选民直选产生。另外,两院制比较一院制来说,还可以避免一院制的许多弊端或对衝一院制内部的党派相互杯葛的内耗(如台湾地区立法院)。
由于共和政体的分权原则(separation of powers)既包括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组成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权,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而且考虑到中国的专制历史文化悠久且根深蒂固等顽疾以及地域辽阔和人口基数大,未来中国适宜採取联邦制以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明晰各自权限的范围,也比较符合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与法治精神。至于未来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州,可以考虑到参议院的组成人数多少比较合适并借用数学模型来划分可能更加科学合理。
如果採取共和政体的话,各省级行政区及以下的市县就是地方自治的小共和政体。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监督与制衡,当然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议会是否有单独的立法权则可以进一步商讨(在我认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议会不应该有单独的立法权而仅监督与制衡行政部门即可,至于地方基层法院则由省级法院系统设立基层法院即可,这样,其财政由省级财政承担而避免地方财政负担且有利于省级基层司法独立运行)。
而吴思先生所提及的NGO组织应该属于全国或省级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管辖的事情,跟地方政府自治关係不大。因为共和政体的特徵之一便是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即联邦制,所以未来中国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等都应该属于地方自治的省级行政区,其地位跟全国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不应该在宪法上享有什麽特殊地位或权力。
我对香港未来实现双普选有信心,因为既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和“一国两制”精神与原则,又符合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和香港社会民意及时代潮流。越早实现越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繁荣与稳定,更有利于中央政府的形象与声誉。
只要真正建立起共和政体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了,中央和地方分权制度即联邦制建立起来了,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就比较好落实。除了总统选举可以参照美国的选举团制度(考虑到人口较少州或省居民的总统选举权利而平衡机制)之外,其他国会议员选举和地方行政首长及议会议员选举都适宜选民直选。在大数据应用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纸质型投票或计票和网上投票可以并列进行而不会发生重複投票或计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商平台和网络支付技术应用领先世界且普及率很高,足以说明大数据应用和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且能被广大居民接受。那麽,将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应用到选举投票和计票上应该没有什麽技术难度,而且最能体现客观公正即让数据说话(还能避免人工误差)。
我认为政党只是政治组织而已,社会持各种不同政见的人很多,持相同政见或政治主张的人组成政党这种政治组织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未来中国可以制订政党组织法来规范政党组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政治选举和政党运作等,以避免不正当竞选或政治恶斗。当然,无党派的人士只要他/她有志于参与政治等公共事务管理,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无党派人士参选如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样。
其实,在一个成熟的共和宪政体制下,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係是很弱的,是一种从属关係而不是反过来的主从关係或领导关係。因为执政党只是领导一个国家组成之中的其中一个职能部门即政府的行政部门,并不是领导这个国家的全部政府组成部门如立法司法和国家的人民。行政中立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即便执政党领导政府的行政,也只是在其任期内执行或落实竞选承诺和依法施政。只有真正实行共和宪政,才能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在一个民主国家或共和宪政国家,领导人任期制是常识且有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在一个没有民主或宪政的国家,领导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宪法或调整任期制,致使宪法形同虚设,领导人任期制就无法得到保障。
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可以用一个句话概况就是“进两步,退一步”。相对之前来说,不能不说中国司法没有进步,比如庭审强调程序正义控辩双方质证和律师提前介入讼前阅卷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等都值得肯定。但是,司法政治化而非独立却是一大退步。司法腐败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未来中国要实现司法独立,除了司法财政单列预算并去政治化之外,实现共和宪政是不二法门。
民主的要义或遵循的基本原则的确是多数人(选举其代理人)统治。在宪政民主的中国将如何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呢?我认为共和宪政即在议会(国会和省级议会)中实行双院制(参众两院)是比较好的方法。因为共和宪政是保护包括多数人和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共同善或公共利益,而不是仅仅保护胜选者(多数人选举出来的代理人)及其委託人所代表的多数人的利益。
宪政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法行政。尤其是共和宪政,更是强调(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分立和监督与制衡。为了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只有实行宪政即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和解释宪法并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才能实现。我认为由中央(联邦)法院(最高和巡迴法院及区域法院)解释宪法并行使违宪审查职能即可,而不必另外单独设立宪法法院。因为中国幅员辽阔且人口基数大,单纯设立一个宪法法院不足以解释和审理有关违宪案件或行使违宪审查职能,而解释宪法本来就是中央(联邦)各级法院的职能,没有必要因为单独设立宪法法院而剥夺了中央(联邦)各级法院解释宪法和行使违宪审查职能。
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不可替代的专业作用。因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专业职能的特性,更能深入社会现实并感受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维权律师,实际上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并实际推动宪政转型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分权、制衡、法治是共和宪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限制政府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制度硬约束,当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民主权利。未来中国只有落实共和宪政,才能从制度上根本保障并扩大或增进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权利。没有共和宪政,就没有法治,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主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只有政府依法施政,才能保障公平和提升政府效率与国家能力,也才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否则,政府(行政)专政或滥权就不可避免并会严重侵犯到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
二、宪法权利保障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佔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如果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民主)就无法得到具体表现。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除了吃饭来维持基本生存需要之外,是需要通过言论(语言)来表达自己的个人意愿的。而新闻自由既是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更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监督政府的方式方法之一。只有通过实行宪政民主,才能保障公民个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免受国家公权力干预或操纵。当然,不管是公民个人(自媒体)言论自由还是(社会媒体)新闻自由都必须在宪政法治范围内进行。只有在宪政民主范围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得到宽容。否则,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会走向极端化甚至侵害到社会或他人的权力,宽容也就失去意义。
在宪政民主的体制下,宗教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落实了宪政民主,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宗教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等才能得到实现。否则,即便宪法规定有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只是纸上的而不能兑现的承诺。“法律的生命在实践,而不在逻辑。”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吴思先生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所说“大学自治,是形成思想创造和传播的自由自律空间”。不仅如此,大学自治更是大学作为知识分子组成的社会群体或组织实现公民个人和群体言论自由与思想自由的场所的宪法权利。大学是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而不是政府的部门或附属机构,大学自治是社会组织(群体)依法行使职能的体现,任何其他组织(如政党)或政府都无权干涉。实际上,只要政府依法施政,大学自治就是很自然的事。宪政民主既是限制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制度保障,也是大学自治的制度保障,因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之一便是法治。在中国当下,由于党政不分且党领导一切,宪政民主尚且无法得以实现,加之经费依附财政的关係,大学自治更是难以实现。除非宪政民主得以实行,党和政府行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下进行,大学自治才有可能。否则,大学自治真的很难实现。
公民社会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就不可能有宪政民主。因为宪政民主需要公民社会形成与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实现公民民主投票选举组成政府(行政)和国会(立法)以及政府(行政)提名并经过国会(议会)审议通过的法官组成司法等公共权力部门进而形成宪政民主的制度。相应地,只有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了,宪政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形成并完善和实现。
人民主权是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的主要体现。只有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了,宪政民主才有可能形成和发展,人民主权才能得以实现并日常化和程序化。否则,人民主权只是一个空泛的口号甚至极有可能被独裁专政者利用来欺骗人民。中国大陆地区自1949年以来,至今仍然只有在宪法条文中规定“人民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两个有关“人民主权”的概念,却没有完全实现“人民主权”的内容,主要原因就是公民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和发展起来且没有实行宪政民主。
我对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还不太了解。如果真的像吴思先生所说的“注册NGO,2018年有79万个”,那就是很大的基础。即使在当下没有放开政治限制的情况下,这麽巨大数量的NGO组织,自发学习和传播公民宪政民主知识,如果一个NGO每年平均发展并传播100个公民个人,那也会形成很大的社会共识与影响力,从而对形成和发展公民社会将会非常帮助。这难道不是积极地推进公民社会的建设麽?
“第一代人权”(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和“第二代人权”(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际上就是国际人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即《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主张的主要内容。
这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是具有不可分割的并列地位。我同意吴思先生的分析与判断,即“第一代人权是我们最缺乏的,也是最基础的…… 没有第一代人权,就没有宪政民主”。而不认为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有先后之分。第二代人权同样重要且是实现第一代人权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没有第二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就会失去经济物质和社会文化基础。而第一代人权又是实现第二代人权的法律制度保障。的确,如果没有第一代人权,宪政民主就很难建立起来并有效地保障第二代人权的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依存关係,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当然可行。尽管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签署)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签署),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依然没有审议批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只是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这也是中国大陆地区至今不能实现宪政民主的基本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
“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政民主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反歧视是公民法律平等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体现,平等或反歧视是衡量宪政民主是否建立或健全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标准。反过来,只有建立健全宪政民主了,平等或反歧视才能得到制度和法治保障并最终实现平等和禁止歧视。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应有要求和主要内容之一,是性别平等和就业机会平等的主要表现。二者应当自主或自治而避免被代表或被领导的陷阱---中国大陆地区妇联组织和工会组织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被代表或被被领导的陷阱,实际上这两大组织长期以来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党专政而存在,却很少真正代表妇女团体或劳工群体利益并为妇女或劳工提供服务和争取应有的权益。
建立健全并落实宪政民主是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的制度保障和有效途径。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充分尊重各族群的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化并落实宪法和法律及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维持族群和睦的具体举措。
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并实现全国统一,如取消户籍和并轨且统一全国社保制度,单纯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极有可能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衝突。因为目前的户籍制度和社保制度严重限制了人员的合理流动和全国范围公平竞争及就业,边疆地区经济落后的现实导致其居民的社会保障不足而可能引起民众铤而走险闹独立或分裂甚至军事衝突。所以,还是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实际执行,才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三、未来转型前景
中国大陆地区目前有政治反对派,只是没有机会和合适的平台让其参与政治。实际上,不少政治反对派都已经组织成为地下党组织了(如中国民主党和中国共和党)并且运行多年了,其中有些成员甚至都被执政党以非法组织或颠覆国家政权罪或扰乱社会秩序罪给予打压或逮捕判刑。“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于宪法、反对专政并公然破坏或违反宪法的组织或个人。
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榜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是一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而不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因为现实政治(一党专政)不允许知识分子即便是有道德勇气的知识分子自由表达不同政见或主张宪政民主。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为少数极具道德勇气的知识分子自由表达不同政见或主张宪政民主而鼓掌与支持!榜样的作用是很大的,只要有人勇敢地站出来呐喊,社会总有良知或同道中人鼓与呼,进而带动和激励更多的人加入一起呐喊。因为社会正义和良知是每一个人内心的道德底线,像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被“下课”之后,海内外高达数千人签名呼吁清华大学校方收回成命,就是最好的实例。
我非常同意吴思先生对未来中国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的分析与判断。如果执政党主导宪政改革并走向共和,全面政治妥协是社会转型成本最低收穫最大的途径和模式。如果执政党固执己见而导致民间力量聚集壮大到足以跟执政党势力均衡的时候,多元圆桌会议也是不错的和平转型途径与模式。不管哪种途径或模式,和平的宪政转型是符合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且是值得期待的。
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来跟执政党进行政治协商谈判和平的宪政转型,当然也不是不可能。政治是妥协的艺术。只要政治协商谈判各方本著诚意和为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共所宣称的其代表的工农联盟(多数人)以及少数人富裕阶层)的共同善或公共利益并愿意妥协,和平的宪政转型就有希望并值得期待。
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
----最近七十年来,执政党所主张的“人民主权”理念和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即中共一直主张的其代表的工农联盟,也就是“群众路线”或民权思想)或同理心以及反对(领导干部)腐败的积极因素;
----最近一百多年,中国主张自由民主宪政的先驱们包括但不限于孙文、宋教仁、胡适等所倡导的共和宪政、三民主义、自由中国等积极因素;
----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儒家思想所主张的“仁政”、“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北宋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张载,同后)和“有相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张载,同前)等民权和公民美德及和平思想等积极因素。
中国应当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情况下跟欧美民主国家共同维持并巩固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不是试图改变或另起炉灶或主导修订另一套可能违背世界和平文明与自由的新的国际秩序。中国不具备也完全没有必要投入那麽多的成本去干一件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美民主国家极不愿意的事情。
藉此机会,我诚恳希望并支持中国良心知识分子继续秉持社会公义和道德勇气并作好自由民主与共和宪政的启蒙和普及工作,为未来中国和平进步而共同